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林端美
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道千公祭祀公業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
字第226 號
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
按請求分割
共有物之訴,其
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,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
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
,依
兩造共有之土地
應有部分比例、面積、公告土地現值計算,
其就本件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8,460,578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89,80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秀鳳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【公告現值×土地面積(應有部分)】
,元以下四捨五入
1.348 地號土地:6617×498.45×9360/10080=0000000
0.349 地號土地:6001×9941.56 ×9360/10080=00000000
0.合計:58,460,578(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