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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向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端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道千公祭祀公業間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 字第226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按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,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查本件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時 ,依兩造共有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、面積、公告土地現值計算, 其就本件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 58,460,578元(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89,80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8   月 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【公告現值×土地面積(應有部分)】    ,元以下四捨五入 1.348 地號土地:6617×498.45×9360/10080=0000000 0.349 地號土地:6001×9941.56 ×9360/10080=00000000 0.合計:58,460,578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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