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5號
原 告 威冠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譽文
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
律師
被 告 陳霈絲
沈麗貞
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
處即劉長曜之管理人
李照玉
王仰宸
宋梅溶
許信雄
林淵智
林淵熙
李宥瑩(原名:李照英)
陳素英
侯恩琦
陳文熙
陳昭仁
阮慧玲
黃小雲
何鍾桂春
黄 黃如秋
蔡培光
李巧芳
于星亮
韓筱涵(原名:韓希嫻)
阮慧貞
秦其英
楊文英
裘菁菁
謝金泉
高芰裳
謝吳佳蓉
邱鴻光
林重銘
李照鴻
李青城
王晴(原名:王健美)
徐秀蘭(原名:馬徐秀蘭)
金唐茲雯
蔡淑壁
葉素娥
梁開泰
鍾綺琳
廖陳芬華
殷文運
謝旺達
鄭質卿
簡明春
廖詠雪
宋鳳梅
歐仲偉
何春蓮
李玉盆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王朝經
被 告 戴邦偉
戴邦傑
戴邦俊
陳帷康(原名:陳維剛)
裘紹基
勝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林增福
被 告 陳坤松
彭麗卿
吳嘉棋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吳善斌
被 告 陳素敏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陳奕文
被 告 李稜隆
宋隆龍
宋隆虎
宋隆豹
宋玉蘭
高茂仁
高玉黛
高偵瑛
高洋
邱元楷
邱方渝
葉文櫻
葉文慧
葉文萍
葉正明
葉正松
林出塵
賴榮村
王恩萍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李楊阿美
被 告 歐林柑(歐阿林之
繼承人)
歐高全(歐阿林之
繼承人)
歐高金(歐阿林之繼承人)
歐高銀(歐阿林之繼承人)
歐月秋(歐阿林之繼承人)
陳月梅(胡雲沛之繼承人)
楊胡素秋(胡雲沛之繼承人)
夏先植(康美蓉之繼承人)
夏明善(康美蓉之繼承人)
夏珍宜(康美蓉之繼承人)
黃玉昌(黃何運妹之繼承人)
黃玉宏(黃何運妹之繼承人)
黃欣憶(黃何運妹之繼承人)
黃秀美(黃何運妹之繼承人)
黃惠君(黃何運妹之繼承人)
黃秀瑾(黃何運妹之繼承人)
梁黃秀玉(黃何運妹之繼承人)
庹東亞(庹百忍之繼承人)
兼被告鍾桂
春、陳月梅
、夏先植、
夏明善、夏
珍宜之共同
訴訟代理人 石秀錦
上列
當事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墊支測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
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;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
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
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
合意
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
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;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
,視為撤回其訴或
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院業已於103 年1 月15日函知
兩造將於103 年2 月
25日會同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測,並命被告應於現
場勘測前15日向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繳納費用,茲被告不
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,
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墊支
上開費用,逾期則依
前揭規定,視為
合意停止訴訟程
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
法 官 陳振嘉
法 官 溫宗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