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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  告 其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利時照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以下同)10,7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106,160 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5,660 元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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