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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原   告 其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雲 被   告 泰利時照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中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 以下同)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105,660 元,嗣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送達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(見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),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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