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9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李雅燕即銓宥食品行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均廣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均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
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98,25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5,055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
法 官 陳添喜
法 官 陳俐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