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1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鴻大鋼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燕如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62,806,814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47,092 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