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8號
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夷麟
被 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
被 告 林邱毅(原名:林邱城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逾期仍未
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
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102 年11 月1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可
憑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郭琇玲
法 官 吳佩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