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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  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(原名:信秀有限公司) 兼 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 被   告 劉秀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三信至善有限公司 等人發支付命令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(下同)11,994,417元,應繳裁判費117,600 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7,1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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