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金豐
被 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(原名:信秀有限公司)
兼
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
被 告 劉秀蘭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三信至善有限公司
等人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11,994,417元,應繳
裁判費117,600 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7,1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 江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