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
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金豐
被 告 三信至善有限公司(原名:信秀有限公司)
兼
法定代理人 梁信郎
被 告 劉秀蘭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請求返還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
以102 年度重訴字第43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上開裁定後5
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7,100 元,102 年11月22日送達原
告指定之
送達代收人等情,有上開案號裁定書、送達證書在
卷
可稽。茲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江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