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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陳秀雄 被 上訴人 謝碧霞       謝焽展       智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89萬7102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萬881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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