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山本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淵源 同
上
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
律師
複 代理 人 宋嬅玲律師
參 加 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
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
蔡宗儒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
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
黃國雄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義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本
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