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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 第451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103 年7 月31日民事判決 本、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本訴部分為新 台幣(下同)697 萬1,737 元,反訴部分為1,026 萬6,095 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分別為10萬5,153 元、15萬3,564 元,合 計25萬8,717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 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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