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
上 訴 人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清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本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
第451 號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103 年7 月31日民事判決
本、
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本訴部分為新
台幣(下同)697 萬1,737 元,反訴部分為1,026 萬6,095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依序分別為10萬5,153 元、15萬3,564 元,合
計25萬8,717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
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