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
上 訴 人 信統電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清泉
被
上訴 人 山本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淵源
參 加 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守信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
1 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
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 103
年8月2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
03年9月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
卷
可佐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