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號
聲 請 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家正
訴訟代理人 邱家豪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被竊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公示催告在
案,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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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3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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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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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鑫科有限公司 彭秋│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│101年8月31日 │611,500元 │FM0七六九八九│ │
│1 │惠 │ │ │ │八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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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鑫科有限公司 彭秋│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│101年8月31日 │400,000元 │FM0七六九八九│ │
│2 │惠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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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鑫科有限公司 彭秋│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│101年8月31日 │200,000元 │FM0七六九八九│ │
│3 │惠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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