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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昊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村 訴訟代理人 林錦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1 年10月2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3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26日屆滿,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,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1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鼎格公業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101年9月30日│ 18萬3,960元 │GD 0000000│ │ │公司廖冠龍 │行楊梅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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