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英祥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04月25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前經聲
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
年11月07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
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9 號公示
催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3月0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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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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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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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振通皮革有限公司吳│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│101年7月20日 │90,717元 │GD四八一四一六│ │
│1 │寶妹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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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