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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0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1 年11月07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9 號公示 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3月06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65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振通皮革有限公司吳│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│101年7月20日 │90,717元 │GD四八一四一六│ │ │1 │寶妹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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