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0號
聲 請 人 王蘇銘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4 月1 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前經聲
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
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60 號
裁定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3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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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16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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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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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永晶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101年10月31日 │7,923元 │AB一四九四六一│ │
│1 │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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