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盈發堆高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05月01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739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39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03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司催字第73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永吉化工股份有限公│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│101年11月10日 │32,004元 │EA五四八八四六│ │ │1 │司 高登科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