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黃彩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敏盛醫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
附表所示證券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
字第76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766 號
裁定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4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