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0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1 年12月15日刊登報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5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4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伯明工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│101年12月5日 │30,076 │GD0000000│ │ │1 │楊金章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