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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曜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訴訟代理人 王裕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年1月29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503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3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展威機械有限公司 │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│101年8月31日 │70,589元 │BA二0九五四三│ │ │1 │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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