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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鼎勝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司催字第34號 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: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 票 號 碼│發 票 日 期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信孚產業股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│105,000元 │S00一七一二│民國101 年5 月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園分行 │ │四 │10日 │ │ │洪維憶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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