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09號
聲 請 人 凱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邦基
訴訟代理人 王欣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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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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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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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楊正股份有限公司楊│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│102年1月15日 │714,000元 │EA五三四一四一│ │
│1 │燕宣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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