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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凱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王欣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楊正股份有限公司楊│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│102年1月15日 │714,000元 │EA五三四一四一│ │ │1 │燕宣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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