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7號
聲 請 人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榮
代 理 人 陳德彥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2 年1 月12日刊登報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
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6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13日屆滿(申報權利期間
末日原為102 年5 月12日,該日為星
期日,依
民法第122 條
規定,以次日代之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
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
法 官 陳寶貴
法 官 周珮琦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茵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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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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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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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一本包裝企業有限公│台灣銀行桃興分行 │102年1月10日 │4,410元 │AG六七五九七三│ │
│1 │司 蕭守進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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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優弘科技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│101年12月18日 │48,195元 │DA五五五六0七│ │
│2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│102年1月10日 │2,079,951元 │DF0八三九二八│ │
│3 │司 杜育芬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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