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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向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代 理 人 陳德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8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2 年1 月12日刊登報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796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5 月13日屆滿(申報權利期間 末日原為102 年5 月12日,該日為星期日,依民法第122 條 規定,以次日代之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 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周珮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一本包裝企業有限公│台灣銀行桃興分行 │102年1月10日 │4,410元 │AG六七五九七三│ │ │1 │司 蕭守進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優弘科技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南崁分行 │101年12月18日 │48,195元 │DA五五五六0七│ │ │2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維麒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│102年1月10日 │2,079,951元 │DF0八三九二八│ │ │3 │司 杜育芬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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