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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協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宗三 訴訟代理人 羅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328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協裕環保股份有限公│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│102年3月5日 │3,000,000元 │GD四六八五七三│ │ │1 │司施宗三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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