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8號
聲 請 人 協裕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宗三
訴訟代理人 羅志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5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5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
法 官 陳添喜
法 官 陳寶貴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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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3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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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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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協裕環保股份有限公│華南銀行大溪分行 │102年3月5日 │3,000,000元 │GD四六八五七三│ │
│1 │司施宗三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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