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77號
聲 請 人 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鳳裕
訴訟代理人 楊麗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
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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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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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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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│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│102年3月1日 │952,310元 │BA0九三四五八│ │
│1 │周榮國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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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│102年3月1日 │699,076元 │DA五二一九九九│ │
│2 │周榮國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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