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79號
聲 請 人 郭林梅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8 月21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
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
公示催告,並
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
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8 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
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帛憶實業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│101年11月30日 │47,000元 │FM0000000│ │
│1 │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