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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森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 508 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 月7 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興侑工程有限公司 │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│100年7月31日 │362,250元 │AD八四一0一七│ │邱兆坤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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