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412號
聲 請 人 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盛宇
訴訟代理人 黃金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30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 中關於發票人「美甲室內裝修設計
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英甲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