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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重威 代 理 人 邱聰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示催告,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1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3,760元 │AG六八三0二三│ │ │1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2月28日 │11,420元 │AG六八三0二三│ │ │2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0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13,834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 │3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2,730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 │4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4,788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 │5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25,990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 │6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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