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16號
聲 請 人 彙饌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重威
代 理 人 邱聰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
言詞辯論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
公示催告,並
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
法 官 毛松廷
法 官 陳寶貴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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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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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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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3,760元 │AG六八三0二三│ │
│1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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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2月28日 │11,420元 │AG六八三0二三│ │
│2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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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13,834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
│3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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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2,730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
│4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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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4,788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
│5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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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彙饌食品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2年3月30日 │25,990元 │AG六八三0二二│ │
│6 │楊重威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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