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
聲 請 人 增日豐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美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年9月26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195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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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2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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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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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鼎煜精密工業有限公│玉山銀行南崁分行 │102年5月5日 │11,592元 │BA六五一七七一│ │
│1 │司 何其澤 │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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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