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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3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上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錦章 訴訟代理人 邱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 符,堪可認定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 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2 年8 月12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。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項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上博汽車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 102年4月5日│ 12,270元│ HD0000000號│ │公司余錦章 │行桃園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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