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祥笙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48紙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 民國102 年5 月13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,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9 月 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祥笙機械有限公司 │台銀-內壢 │102年2月28日 │壹仟壹佰貳拾陸元│AG0000000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祥笙機械有限公司 │台銀-內壢 │102年3月10日 │貳萬貳仟貳佰伍拾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貳元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 │祥笙機械有限公司 │台銀-內壢 │102年3月10日 │壹萬參仟陸佰伍拾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