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建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伸夫 訴訟代理人 彭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2年5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14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,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建越工業股│臺灣中小企業│102年3月27日│ 10萬2,000元 │AA 0000000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銀行龍潭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