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2號
聲 請 人 比得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美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本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
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6 號公示催告在案
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 年9 月
9 日屆滿(原應於102 年9 月8 日屆滿,
適逢週日例假日順
延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秀鳳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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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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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瑞晉營造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102年5月8日 │26,250元 │AB一四五五六八│ │
│ │朱瑞榮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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