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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松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發 訴訟代理人 楊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2 年2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 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51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錦達建材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│101年8月18日 │7,140元 │AF五二二四五六│ │ │1 │白清炉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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