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2號
聲 請 人 常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偉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8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102年5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
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18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
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
,
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
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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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4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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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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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① │銓錩企業│聯邦商業銀│102年3月10日│ 7,875元 │UA 0000000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行健行分行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楊郁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