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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7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旺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旺積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102年6月10日 │373,800元 │AC一六七四六一│ │ │ │劉秀枝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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