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83號
聲 請 人 美上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
適如
訴訟代理人 許涪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8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仁心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美上美企業股份有限│彰化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2年5月15日 │105,063元 │EN九0七八六一│ │
│1 │公司楊適如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