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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祥裕特殊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豐 訴訟代理人 李紫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9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 字第48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山益機械廠 林新益│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│102年5月31日 │141,151元 │UA八七七六00│ │ │1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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