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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8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永承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誼 代 理 人 朱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│震樺機械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│101年9月15日 │42,360元 │ED五七六五一八│ │1 │法定代理人 李慶珍│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│岡燁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│101年10月5日 │71,224元 │YA五九二一五三│ │2 │法定代理人 江雅琪│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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