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90號
聲 請 人 蔡李碧瓊即丰元便當店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
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29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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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慶隆企業社朱芸葳 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│102年5月15日 │34,100元 │CC六三三九00│ │
│1 │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振順豐電子股份有限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2年5月5日 │118,740元 │AB0三八六0一│ │
│2 │公司邱垂煌 │明分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達仲企業有限公司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│102年4月30日 │24,145元 │AA八0一一五六│ │
│3 │ │內壢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勝任股份有限公司林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│102年4月20日 │45,600元 │AA一三二二一四│ │
│4 │展光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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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