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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蔡李碧瓊即丰元便當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29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96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慶隆企業社朱芸葳 │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八│102年5月15日 │34,100元 │CC六三三九00│ │ │1 │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振順豐電子股份有限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2年5月5日 │118,740元 │AB0三八六0一│ │ │2 │公司邱垂煌 │明分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達仲企業有限公司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東│102年4月30日 │24,145元 │AA八0一一五六│ │ │3 │ │內壢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勝任股份有限公司林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│102年4月20日 │45,600元 │AA一三二二一四│ │ │4 │展光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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