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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生田充 訴訟代理人 蕭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2年度除字第5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天文大同特殊鋼│臺灣銀行平鎮分行│101年6月10日│528,427元 │AG0000000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生田充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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