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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軒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許春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,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61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4日屆滿(刊登新聞 紙日期為102年7月3 日,公示催告期間4 個月屆滿日為同年 11月3 日,當日逢星期日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27號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 編號 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01 │寶馨實業股份有│第一銀行西壢分行│102年6月28日│80,640元 │BS0000000│ │ │ │限公司葉雲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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