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43號
聲 請 人 震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清蘭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震騏企業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
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
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
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
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上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在
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19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102年度除字第543號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票人及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1 │震騏企業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│101年1月10日 │8900元 │UA四四四四四七│ │
│ │葉清蘭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2 │震騏企業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│100年12月10日 │6300元 │UA四四四四四七│ │
│ │葉清蘭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本件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葉靜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