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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震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震騏企業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 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上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52 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11月19 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2年度除字第543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票人及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震騏企業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│101年1月10日 │8900元 │UA四四四四四七│ │ │ │葉清蘭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震騏企業有限公司 │聯邦商業銀行健行分│100年12月10日 │6300元 │UA四四四四四七│ │ │ │葉清蘭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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