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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6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台灣開利耐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斯力克 代 理 人 郭佩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,前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 並於民國102 年8 月7 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 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2 年8 月7 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7 日屆滿 ,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溫宗玲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│102年2月25日 │133,000元 │GD0000000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豔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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