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5號
聲 請 人 台灣開利耐特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克斯力克
代 理 人 郭佩宜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
,前經
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
並於民國102 年8 月7 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
滿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
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
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2 年8 月7 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該日新
聞紙在卷
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2月7 日屆滿
,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
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
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
法 官 徐培元
法 官 溫宗玲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司催字第413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大裕汽車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銀行內壢分行 │102年2月25日 │133,000元 │GD0000000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豔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