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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5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佳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31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5 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5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東和鋼鐵企業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│101年7月9日 │20,975元 │CD六二七0四六│ │ │1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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