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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吳鴻霖即霖虹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經 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年2 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2年度除字第74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福成工程有限公司 │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│101年9月30日 │180,600元 │ARC一八0六六│ │ │1 │ │行 │ │ │八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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