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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2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黃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79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21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2年度除字第93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台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廣潤鋼模有限公司 │台灣銀行龍潭分行 │101年9月17日 │5,250元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程琨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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