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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認可判決書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陸許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          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昆山市○○鎮○           ○路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春圓 住桃園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號2樓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判決 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標的金額為美金199,165. 98元,依聲請當日即民國102 年7 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臺幣(下同)30.122元,折算約5,999,278 元(美 金199,165.98元×匯率30.122=5,999,278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 )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徵聲請費2,000 元。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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